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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与供热相关的法律问题(7)
文章来源:运城热力 时间:2024-07-16 15:34 点击: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定程序

 

1、中止供热前的事先通知;

 

《民法典》第654条第2款 供热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热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热人。

 

2、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三、禁止性规定

 

“不得连坐”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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