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民法典》中与供热相关的法律问题(7)
文章来源:运城热力 时间:2024-07-16 15:34 点击: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定程序

 

1、中止供热前的事先通知;

 

《民法典》第654条第2款 供热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热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热人。

 

2、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三、禁止性规定

 

“不得连坐”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公司电话:(0359)2060158

办公邮箱:fy2060158@126.com

公司地址: 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与晨光南路交叉口水岸华庭东郡小区西门北侧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晋ICP备19008507号

  • 扫描关注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