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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与供热相关的法律问题(9)
文章来源:运城热力 时间:2024-07-16 15:34 点击:

  

 

6、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

 

7、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

 

4.1.2 盗窃金额的认定

 

1、直接证据

 

2、间接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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