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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与供热相关的法律问题(4)
文章来源:运城热力 时间:2024-07-16 15:34 点击:

   的权利;

 

2、连续使用热力的权利。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服务。

二、用热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交付供热费的义务;

 

2、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用热的义务。

 

《民法典》第655条   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热。用热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热,造成供热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二)擅自安装过水热、放水阀、循环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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