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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与供热相关的法律问题(3)
文章来源:运城热力 时间:2024-07-16 15:34 点击:
   二、供热企业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供热的义务

 

供热参照《民法典》第651条   供热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热。供热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热,造成用热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断供热应事先通知用热方的义务;

 

供热参照《民法典》第652条   供热人因供热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热人;未事先通知用热人中断供热,造成用热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及时抢修的义务。

 

供热参照《民法典》第653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热,供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热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2 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热方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使用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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