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未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给予相应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3)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给予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6、申请停止用热和缴纳热费、停止用热有何规定?
6.1热用户需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停止或恢复用热前3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停止用热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6.2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10%的基本热费(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规定随时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