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1、哪些行为属于违章、妨碍用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1)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2)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交换器等循环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