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但同时应清醒看到,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时抬头,顶风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危害不容忽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聚焦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违规送礼手段升级、花样翻新的情况,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的处分规定。该款规定的是违规送礼,但“送”和“收”是一种对合关系,对于以上述名义变相收礼的,也要给予相应处分。针对挥霍公款的典型违纪行为,将第一百一十六条中的“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此外,《条例》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写对滥发福利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增加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进行处分的兜底条款,使得对违纪行为的涵盖更为周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是完善对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的从业规范,强化全周期管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条例》针对一些党员、干部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等问题,进一步充实对离岗离职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在第一百零五条充实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将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相应地,扩大了离岗离职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从而与公务员法等协调起来,使法规制度更为严密。实践中,认定“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具体范围,要结合有关单位制定的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进行把握。同时,《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对离岗离职的党员、干部作出上述规定,旨在强调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离开岗位后这些要求也应一以贯之,不能降低廉洁标准,要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四是督促党员干部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带头廉洁治家。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廉以修身、廉以持家反复提出要求,强调对配偶子女等亲属一定要严格教育、严格约束。《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党员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此类行为的实质是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将地方特产作为以权谋私的媒介,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的“聚宝盆”“摇钱树”,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破坏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应当严肃惩治。同时,《条例》在第一百零七条充实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该条规定的领导干部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中,即使领导干部本人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职务上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也应当予以规制。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适用对象与情形、工作措施、纪律要求等作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实践中,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完善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廉洁纪律的内容和要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