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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中心城区空闲房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07-24 08:2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空闲房集中供热管理,保证集中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供热单位及已实行集中供热的热用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热源通过管网、换热站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的生活和生产用热。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热用户是指已在供热单位建档立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空闲房分为可实现分户控制空闲房(下称可分户空闲房)是指集中供热供回水管道在户外能整体单独锁闭关停或采取其他措施,且不影响其他用户采暖,整个采暖期暂时不用暖的房屋。无法实现分户控制空闲房(无法分户空闲房)是指集中供热供回水管道在户外不能整体单独锁闭关停或采取其他措施,只能自行将暖气片拆除或室内断管,且不影响其他用户采暖,整个采暖期暂时不用暖的房屋。
第五条 中心城区空闲房集中供热的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能源、实事求是、各尽其责、各负其责的原则,热用户申报、供热单位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符合可分户空闲房定义要求的房屋。
符合无法分户空闲房定义要求的房屋。
第三章  申报时间、周期
第七条 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申报期,超过期限,供热单位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报周期为一个供暖期,每年申报一次。否则,供热单位有权进行销户处理。
第四章  申报内容
第九条 热用户将可分户空闲房申报表或无法分户控制空闲房申报表送达供热单位,同时提供电子版。具体申报内容详见附表。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对热用户申报表内容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热用户。对可分户空闲房由供热单位具体实施管理;对无法分户空闲房由热用户自行将室内暖气片拆除或断管,供热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可以随时对空闲房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进行关阀、断管、检查或抽查等事项期间,热用户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恢复供热
第十三条 供暖期间,热用户不得申请恢复供热。
第十四条 恢复供热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热用户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供热单位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恢复供热。
第七章  费用收缴
第十五条 可分户及无法分户空闲房,按基本热价缴费。
第十六条 热用户自接到供热单位空闲房缴费通知后3日内缴清费用。
第八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故拒绝热用户空闲房申报,热用户可向运城市城市集中供热供气管理办公室投诉,运城市城市集中供热供气管理办公室责令供热单位改正,供热单位将结果予以反馈。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不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热用户有权拒缴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热用户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供热单位不予认定空闲房。
第二十条 热用户乱报、瞒报、谎报造成不良后果由热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未向供热单位申请,擅自开阀、接通管道等,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1日期施行。
 
运城市城市集中供热供气管理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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