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用热面积变更是指既有热用户因用热面积发生变化,到公司申请办理用热面积变更相关手续的行为。包括增加面积、核减面积、销户三种情形。
第二条 用户办理用热面积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户原档案申报主体同意书(单位加盖公章,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用户原档案申报主体的委托书。
(三)办理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四)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条 用户办理用热面积变更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欠费、无违规用热行为。
(二)不能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暖。
(三)不能影响公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四)不能跨界、跨范围办理面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