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强化政策激励约束
(一) 优先释放煤电联营煤矿项目优质产能。进一步提高煤电联营项目煤炭产能指标折算比例,支持煤电联营煤矿释放优质先进产能。统一规划布局的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建设煤矿使用的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提高为300%。全国或区域性实施煤炭减置化生产措施,煤电联营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停产限产范围。
(二) 提高煤电联营项目上网电量。提升煤电联营发电机组利用效率,对煤电一体化项目、煤电企业相互参股比例达到30% 以上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执行电力交易合同。对于暂未全部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参与跨省区送电的机组,发电项目计划小时按送端、受端省(区、市)燃煤电厂年发电平均利用小时就高确定。
(三) 支持煤电联营机组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充分发挥煤电联营机组发电成本低、竞争能力强的优势,更大范围、更大幅度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鼓励煤电联营机组按照电力交易相关规则参与包括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在内的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四) 保障煤电联营项目煤炭跨区运输铁路运力。提高煤电 联营项目跨区域产运需保障水平,对具备铁路直达运输条件的煤电一体化项目、煤电企业相互参股比例达到30%以上的项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根据煤炭产运需三方合同,全部保障燃料煤铁路运力,实现直达运输。
(五) 落实煤电一体化项目厂用电相关政策。降低煤电联营项目用能成本,将煤炭、电力生产在同一地点且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煤电一体化项目生产用电纳入相应电厂厂用电范围,对合理范围内的厂用电率等经济指标在企业考核时可区别对待。
(六) 加大煤电联营项目投融资支持力度。拓宽煤电联营项目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建立煤电联营专项基金,为煤电联营提供资金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炭、电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煤电联营项目。
(七) 鼓励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开展煤电联营。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煤电一体化、煤电企业相互参股比例达到30% 以上的项目,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通过资产划拨方式,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电力企业进行资产重组。
(八) 加强对具备条件但未实施煤电联营的国有煤炭、电力企业资产负债监测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 7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具备条件但未实施煤电联营的国有煤 炭、电力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监测和管理,并按规定将其列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